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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管理

 日期:2022/1/4 14:03:00 人气:55 

1.现场特种设备范围

1.1属地技术监督局管理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承压蒸汽锅炉、空气压缩机需现场单独配用安装的储气罐)、叉车。

1.2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1.3其他属地技术监督局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的采购与租赁

    购置、租赁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如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的,须通过国家法定机构型式试验且取得合格证。

3.特种设备的安装管理

3.1属地技术监督局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

a)属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中《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

b)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

c)按《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要求,由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安装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

d)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属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证书》。

3.2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

a)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的起重机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b)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c)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3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见《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

3.4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承压蒸汽锅炉、空气压缩机需现场单独配用安装的储气罐)

a)依据《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b)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并满足属地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要求。

c)移装或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4叉车

a)满足《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b)待属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后,及时获取《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4.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依据如下:

依据《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41号)“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4.2蒸汽锅炉

满足属地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要求。

4.3需现场安装(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满足属地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

5.1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和(或)检验合格牌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存登记机构出具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张挂登记标志。

5.2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台账,并适时更新。

5.3项目部或架子队应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置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做好记录;将安全操作规程牌悬挂在设备的适当位置。

5.4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5.5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检查标准由机备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5.6在现场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

a)随机技术资料即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图纸、备件目录等;

b)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资料/登记资料等;

c)运转、保养、维修、检查、检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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